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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委许可办函[2007]26号
各有关单位:委许可办函[2007]26号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是取得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现将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凡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单位,除按照《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委许可办函[2006]18号)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涉及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名称后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特此通知。
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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