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涉密人员采取以岗定人的办法,只要在涉密岗位工作就属于涉密人员。
1. 在身份条件方面,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 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与普通人员相比,涉密人员掌握大量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忠贞”因此极为重要。如果没有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就无从谈起,在斗争面前就难以经受考验;如果不拥护宪法,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就会大打折扣,国家秘密安全也会受到直接影响。
3. 在行为条件方面,工作和社会生活经历清白,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有较强的保密纪律观念,能高度自觉地保守秘密,没有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记录。
4. 在品行条件方面,为人忠诚可靠,品行端正,办事认真负责,言行有节制,社会交往正当,不受各种利益诱惑,没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等不良嗜好。
5. 在能力条件方面,具有拟任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
6. 在体能条件方面,身体健康,没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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