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印发《国家保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保密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近日,国家保密局印发《国家保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了审核范围和程序。国家保密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规范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涉及保密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应当在报请局务会审议前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
《办法》列明了审核事项和材料。将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否超越国家保密局法定职权,是否违法设立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违法减损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法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是否与现行制度协调,是否就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违反制定程序等9个方面列为需要审核的事项,同时指出送审单位需提供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
《办法》明确了审核意见的使用以及文件公布相关要求。当审核意见为不予通过或者建议修改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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